一、承包工程与劳务合作的状况
中国与印尼的承包工程与劳务合作始于1990年复交以后,中方本着互利的原则,从两国经济的互补性出发,充分考虑到印尼自然资源丰富,市场潜力大,劳动力便宜,但资金缺乏,技术落后等,不失时机地加强与印尼的经济合作。中印尼复交后,中、印尼两国的承包工程与劳务合作发展迅速。据中方统计,2000年中国公司与印尼方面共签定在印尼的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合同146份,合同金额7515万美元,完成营业额3966万美元。据印尼主管部门介绍,印尼每年的承包工程国际发包额在100亿美元以上,涉及能源采矿、交通运输、通讯等部门,我所占市场份额仍然较小,我国内企业应该进一步加强印尼市场的开拓力度。
中资公司在印尼的承包工程主要集中在化工、水利、电力、通讯、冶金、煤矿开采、建筑、机械、纺织等领域。资金来源属于业主自筹的约占半数,其余则为出口信贷、世行和亚行贷款等。
二、印尼承包工程的类别
印尼的承包工程项目主要分为四类:
1.国际援助融资机构提供资金的项目。如:世界银行、亚洲开发银行、欧洲复兴开发银行等提供资金的项目。
2.外国资金援助的印尼政府项目。
3.外国和本国资金投资的政府项目。
4.私人资金项目。
由国际金融机构提供资金的项目,一般进行国际招标。凡该国际金融机构的成员国,都有资格参加投标。投标者的资格预审、招标程序均按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菲迪克(FIDIC)条款要求进行。
凡要求参加由外国提供资金援助的政府项目、外国和本国投资的项目以及私人投资项目的外国承包商,必须在印尼成立代表处并与印尼公司合营,或就具体项目进行投资与合作,成立外国资本投资公司。
外国公司在印尼设代表处,可由该公司指定外国人、外国公司或印尼人作为代表处的代表。合营可由一家或几家公司合营。根据印尼的法律规定,合营并不形成新的法人,合营后的公司可以承包经营印尼境内的工程项目。
凡有工程承包业务的外国代表处,其印尼合营伙伴必须是具有“A”级资格的印尼承包商协会或印尼承包商联合会成员。进行工程咨询业务的代表处,印尼合营伙伴必须是具有“A”级资格的印尼咨询协会成员。“A”级资格的承包商是指有价值1亿盾印尼币的设备,至少有3名工程师,一年至少有10亿盾营业额的工程承包商。
三、设承包工程代表处的申报审批程序
中国工程承包公司在印尼设立代表处的申报审批程序如下:
1.拟设立代表处的单位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《关于在印尼设立代表处的请示报告》。
2.上级主管部门征求我驻印尼使馆经商处意见,并报外经贸部审批。
3.外经贸部审批后,经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下发《关于在印尼设立代表处的批复》和《批准证书》,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同时发出本主管部门的《批复》文件。
4.拟设立代表处的单位根据上述文件在国内办理如下手续:
(1).派往代表处工作人员的护照
(2).公证文件的准备
–––任命书(Letter of Appointment),中英文各2份,任命期不得少于二年
–––意向书(Letter of Intent),中英文各2份
–––申明书(Letter of Statement),中英文各2份
–––个人简历(Curriculum Vitae),中英文各2份
–––企业法人营业执照(Business License)复印件,中英文各2份。
*营业执照复印件上要加盖发照部门(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印章,并注明“仅供办理公证手续用”。
(3).文件公证:
–––到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(或公证处),对上述第2条中所列的全部文件进行公证
–––将上述公证后的文件送交印尼驻中国使馆商务部门进行认证,并要求该部门提供1-2份“关于拟设立代表处单位的公证信(Letter of Reference on the Company)”。
*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可协助办理此事
4.拟设立代表处的单位根据上述文件在印尼办理如下手续(办理签证需到印尼驻中国使馆):
(1).临 [1] [2] [3] 下一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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